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監督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所屬公證人及公會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公證人及公會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