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大法官現有總額,以實際在職之人數為計算標準。
- 第16條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
- 第17條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可決人數,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憲法解釋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之解釋,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 第18條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
- 第19條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大法官會議討論議決之。前項案件資料應於大法官會議前分送主席、大法官及秘書長。
- 第20條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公布時,應記載解釋文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大法官之姓名。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逾…
- 第22條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
- 第23條本細則第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案件準用之。
- 第24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法第三條所規定之人民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同條第二項規定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指人…
- 第25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憲法法庭為同條第二項之許可時,應就…
- 第26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 第27條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判程序,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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