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公布時,應記載解釋文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大法官之姓名。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前項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解釋內容,表示其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