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6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三章 書記處 第86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