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2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三章 書記處 第88-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