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6條承辦文件除法令屬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
- 第77條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二、…
- 第78條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
- 第79條紀錄科應用之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 第80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四、關於各項報告…
- 第81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
- 第83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二、關於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發售事項。三、關於司法收入事項。四、關於贓證物…
- 第84條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 第85條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觀、保管事項。二、關於裁判書公報之編印…
- 第86條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
- 第87條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第88條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其實施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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