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法規:司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7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