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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3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3條
法規:
司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4-3條
本院設
法官
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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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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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條
本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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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
第22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三、主管決…
第23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
第24條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三、廉政興革…
第24-1條
(刪除)
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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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條
本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24-5條
本院設法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25條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26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第27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第28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一、秘書長。二、副秘書長。三、各廳長、處長。四、主任參事。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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