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4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