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3-4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3-4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