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3-1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3-1條
法規: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
立法
第3-1條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3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下一條
第3-2條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2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第3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第3-2條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前項院會席…
第3-3條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各黨團人數────────×(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
第3-4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4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第4-1條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第5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
第6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第6-1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第7條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