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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
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
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十五日內定期召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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