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3-2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3-2條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重計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