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母法 第21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或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