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7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係指鈽、鈾-二三三及其他經行政院所指定之可分裂物質。前項可分裂物質,應每半年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本條定義的名詞 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