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核子原料係指:一、釷礦物、鈾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但不包括第三條所指之核子燃料在內。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