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以產生動力為主要目的而設計或運轉之反應器。三、其他核子反應器:不屬於以上兩款之核子反應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