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7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