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鈾、釷等礦物,其分類如下: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