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15條 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一、學歷證件影本。二、訓練合格證明。三、現場實習證明。前項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三年,期滿三十日前,應填具換發申請書及再訓練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