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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污方式及放射性廢棄物減量措施。
四、除役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處理、運送及貯存。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
七、人員訓練。
八、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料帳管理。
九、廠房或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品質保證方案。
十一、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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