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11條 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