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之研發成果歸屬國有,並以各該機關為管理機關。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有,並以本會為管理機關:一、涉及國家安全者。二、對公共利益及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者。三、其他經本會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