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本會核准後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一、研發成果尚未達到得以量產階段,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製成商品銷售者。
二、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
三、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者。
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及範圍,執行單位於必要時得加以限制。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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