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第30條 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有請求,而調處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調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