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
- 第24條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應由主任委員依調處委員專業領域、爭議所涉金額與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調處委員一人或三人為個案調處委…
- 第25條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符合調處受理條件之爭議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以書面通…
- 第26條調處案件由個案調處委員作成調處決定,調處決定經出席個案調處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為之。調處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 第27條調處決定,除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之重大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
- 第28條調處申請案件經申請人書面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電信事業。
- 第29條爭議處理機構對於個案調處委員之調處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書面,並於決定作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並準用民事…
- 第30條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有請求,而調…
- 第31條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依爭議處理機構之請求或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電信消費爭議事件倘因同一事由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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