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第25條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