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業餘電臺之呼號,由主管機關於核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但臨時電臺得於申請設置使用時,由主管機關指配。業餘無線電人員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但臨時電臺之呼號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及無重複指配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指配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得申請改配呼號。前項業餘電臺呼號一經改配,原業餘電臺呼號予以收回,不得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