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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應報明其業餘電臺呼號,通信中至少每隔十分鐘應報其業餘電臺呼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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