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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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