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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利用業餘電臺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時,應使用下列規定之數據碼操作模式:一、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CCITTF.1,DivisionC所定義之No.2五單位起止國際電報字母碼(即鮑多碼BAUDOT碼)。
二、國際無線電諮詢委員會建議書CCIR476-2(1978)、476-3(1982)、476-4(1986)或625(1986)所規定之七單位碼(即AMTOR碼)。
三、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CCITTT.50所定義之No.5國際字母碼或美國國家標準協會所定義之X3.4-1977或國際標準組織之國際標準ISO646(1983),及CCITT建議書T.61(馬拉加-拖里模里1984)所提供而擴充之七單位碼(即ASCII碼)。
四、J2D類數據通信。
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前項以外數據碼之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應確實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所應遵行之法規之規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業餘無線電人員採行以下措施:一、停止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數據碼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
二、禁止傳送任何擴充指令之數據碼。
三、保存所有數據發射通信之轉碼資訊或原始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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