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業餘電臺得與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設置之緊急救難電臺構成通信網,經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協調,協助救災及提供服務。前項通信網得使用三點五百萬赫、七百萬赫、十四百萬赫、二十一百萬赫、一百四十五百萬赫及四百三十三百萬赫等頻率。一百四十五百萬赫及四百三十三百萬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