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頭端設備類比電視頻道之頻率穩定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25kHz。二、電視頻道之影像與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在4.5MHz正負2kHz以內。三、調頻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10k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