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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頭端設備類比電視頻道之頻率穩定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25kHz。
二、電視頻道之影像與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在4.5MHz正負2kHz以內。
三、調頻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1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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