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17-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工程技術 第17-2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8km。備援機制設施得租用,至少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定必載、公用、自製、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