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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系統之每一類比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0dBmV到正14dBmV間。
二、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43dB。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53dB。
四、串調變比不得小於46dB。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40dB。
六、載波拍差比容許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系統採DVB-C技術標準者,每一數位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信號位準應介於負12dBmV到正15dBmV間。
但受測之數位電視頻道如與類比電視頻道相鄰時,其信號位準須比類比電視頻道影像載波位準低3dB以上。
二、以64QAM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25dB。
以256QAM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31dB。
三、相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3dB。
四、系統內任何90MHz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8dB。
五、信號經解調後在誤碼更正前其數位信號串之誤碼率應低於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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