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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調變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0.2MHz處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影像載波頻率減0.5MHz至影像載波頻率加3.58MHz區間內應在正負1.5dB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減0.75MHz及影像載波頻率加4MHz處應在正1dB至負4dB之間。
三、影像載波頻率減1.5MHz處應低於20dB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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