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工程技術 第16條 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負十四分貝毫伏到正四分貝毫伏間。二、調頻載波雜訊比在單音時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在立體音時不得小於四十五分貝。三、調頻載波拍差位準必須較最低之調頻載波位準低三十分貝以上。四、調頻載波位準必須較最低之影像載波位準小三分貝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