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法規: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本辦法所稱支票存款,係指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劃撥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之存款。本辦法所稱儲蓄存款,係指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之活期或定期存款。本辦法所稱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適用銀行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金融機構 支票存款 儲蓄存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