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金融機構應提存準備金之計算期間為每月第一日起至月底止。但新開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自開業日起算。每期應提存準備金之日平均額(以下簡稱應提準備額)係以應提存準備金之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之每日餘額乘以法定準備率,所得各乘積之和除以當期天數。非營業日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以其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