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含當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