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合格,始准出國。前項所稱測驗合格標準,指筆試(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之平均成績達六十分,口式成績達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