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一、新進人員。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人員。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