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7條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合格,始准出國。前項所稱測驗合格標準,指筆試(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之平均成績達六十分,口試成績達S-2+。 本條定義的名詞 測驗合格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