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4條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一、新進人員。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人員。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