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部落: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團體。二、部落成員:指年滿二十…
- 第3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 第5條部落設部落會議,其職權如下:一、訂定、修正部落章程。二、議決同意事項。三、議決公共事項。四、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部落…
- 第6條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一、傳統領袖。二、各家(氏)族代表。三、居民。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
- 第7條第一次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一、發起人宣布開會。二、出席人員互選一人主持。三、訂定部落章程。四、依部落章程規定,選任部…
- 第8條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部落名稱。二、部落會議主席之選任方式及連任限制。三、部落成員認定基準及部落內部組…
- 第9條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
- 第10條部落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依傳統規範或部落需要,行使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之部分權限。前項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
- 第11條部落章程、部落會議所為決議及部落幹部所為決定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部落會議之召集、決議及部落幹部所為決定之程序或方法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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