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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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