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