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依申請人或部落之請求,或本於職權確認前項行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部落代表協助辦理前項確認作業。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大專院校或醫療機構,確認第一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