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部落名稱。二、部落會議主席之選任方式及連任限制。三、部落成員認定基準及部落內部組織。四、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式。五、部落會議召集之程序及方式。六、議決公共事項之部落會議之出席資格、議決門檻或人數。七、章程修正之程序。八、其他重要事項。部落章程得循傳統慣俗或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其訂定、修正後,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