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關係部落得聯合召集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前項部落會議,由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互選一人召集並主持;由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聯合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會議程序、議決方式及會議紀錄,準用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