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部落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附簽到簿。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部落名稱及召集事由。二、部落會議之時間及地點。三、主持人姓名。四、記錄人員姓名。五、申請人姓名。六、實際出席之原住民家戶代表姓名。七、主持人宣布流會時,應載明流會。八、同意事項之表決結果。九、其他應記載之事項。第一項所列文件應由該次會議主持人於召開後十五日內分送原住民家戶、申請人及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並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公布三十日。